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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