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昌市金川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2469405-6。法定代表人王吉青,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小军,男,生于1972年5月8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力行新村18号404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7205080814。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