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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周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4)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斌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因得知被害人黄某与其妻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4年5月9日上午8时左右至被害人黄某租住的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都市绿邸靠南高层1407房间附近等候。中午11时许,被害人黄某回到其租住处,被告人周某即以被害人黄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暴力威胁被害人黄某,要求黄某作出赔偿。因被害人黄某拿不出钱,后由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周某出具1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偿还上述款项的时间和方式。次日,被害人黄某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傅村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周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99号)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借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100号)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笔、纸、刀、羽毛球拍的照片;原谅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黄某有过错,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起因、犯罪动机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肖兵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