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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肖林与成都理工大学、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理工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肖林,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晏林,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理工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倪师军,校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林诉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先行支付工程款1万元。原告肖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林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林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