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美艳与王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艳,王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美艳,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桂芹,女,67岁,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艳诉被告王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