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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美艳与王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艳,王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美艳,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桂芹,女,67岁,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艳诉被告王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