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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兴农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和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嘉兴农贸有限公司,长春大和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兴农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大和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扣划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