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叶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浩斌与王秋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斌,王秋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杨浩斌,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民,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杨浩斌之父。被告王秋君,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斌与被告王秋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杨浩斌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对杨浩斌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11.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