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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同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甲,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同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同某乙,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解思语,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同某甲承担50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