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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永林与赵守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林,赵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林,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守春,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张永林与赵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永民调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交纳案件款14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7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