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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兰云庆与通化市东昌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云庆,通化市东昌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兰云庆,男,24岁,汉族,现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分部。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负责人朱大威。委托代理人张传文,通化市东昌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分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云庆诉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云庆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毛德义审判员  马 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