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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王德报、宋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王德报,宋飞,王雪,宋沛果,张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薛金坤,行长。被执行人王德报,居民。被执行人宋飞,居民。被执行人王雪,居民。被执行人宋沛果,居民。被执行人张秀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报、邢宗芳、宋飞、王雪、宋沛果、张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报、邢宗芳、宋飞、王雪、宋沛果、张秀云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远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