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刚金、李丽萍与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刚金,李丽萍,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刚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咏波,该镇镇长。上诉人张刚金、李丽萍因与被上诉人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476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刚金、李丽萍称,本案是上诉人张刚金、李丽萍诉请确认被上诉人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伪造的“征用屋场基地协议书”无效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故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其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纠纷。即被上诉人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张刚金、李丽萍双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的规定,上诉人张刚金、李丽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张刚金、李丽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