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奇生与刘松松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奇生,刘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刘奇生,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松松,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生诉被告刘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生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松松车牌为皖HH1E**号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松松在诉讼期间不得对皖HH1E**号小型汽车进行买卖、赠与、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不得对该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