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冯士永与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士永,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冯士永。被执行人: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士永申请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