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11
案件名称
徐东风与吴建、朱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东风;吴建;朱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徐东风,女,生于1955年3月1日,汉族,住东坡区。被告吴建,男,生于1958年11月22日,汉族,住东坡区。被告朱春芳,女,生于1961年12月27日,汉族,住东坡区。委托代理人余建军,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风诉被告吴建、朱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且被告朱春芳坚持在开庭时参加庭审,眉山市看守所以吴建在侦查阶段为由不同意朱春芳与吴建会见,本院无法开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连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