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中怀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中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中怀,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中怀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中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朱中怀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