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罗某,女,1990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姬某,女,1986年05月0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