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罗某,女,1990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姬某,女,1986年05月0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