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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苗彦伟与高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彦伟,高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苗彦伟,农民。被告:高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彦伟与被告高丽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彦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苗彦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苗彦伟负担。审判员  吕社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