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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行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杜娟诉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杜娟,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郑行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马红建,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业务科长。被上诉人杜娟,女,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奇,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彦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红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宏建,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因杜娟诉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杜娟、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杜娟、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准予一审原告杜娟撤回起诉;准予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一审原告杜娟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飞代理审判员  耿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