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仕欣与徐金升、赵东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欣,徐金升,赵东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李仕欣,男。委托代理人:张乃明,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升,男。被告:赵东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欣与被告徐金升、赵东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二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仕欣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李仕欣告负担。审判员 徐彦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