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德振与尉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李德振。被告尉忠华(尉中华),茌平县杜郎口镇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振诉被告尉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尉忠华的银行存款5万元。李平以自己所有的鲁P×××××大众轿车一辆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尉忠华(尉中华)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兴亮审判员  肖凤芝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