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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志才、白慧平与白海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才,白慧平,白海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2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才。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慧平。委托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海生。委托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志才、白慧平因与被上诉人白海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才,上诉人张志才、白慧平的委托代理人何春雨,被上诉人白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东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