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靳某、张某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装修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虹,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至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怡小区,由张某乙望风,由靳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靳某、张某甲进入该小区谢某甲家,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左右、硬中华香烟两包(价值人民币90元)以及集邮本一本。案发后,集邮本追回(邮票已使用)并发还失主。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朝东弄,由张某乙望风,由靳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靳某、张某甲进入谢某乙家,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软盒中华牌香烟两条零四包、黄鹤楼牌香烟七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298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红酒两瓶。案发后,软盒中华牌香烟五包及红酒盒子一个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14年9月13日左右,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至宁波市江北区慈城华联新村,由张某乙望风,由靳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靳某、张某甲进入谢某丙家,窃得工艺品手镯二个(价值人民币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至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新村,由张某乙望风,由靳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靳某、张某甲进入陆某家,窃得华为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纪念币一块、怀表二个和金色项链饰品一条(价值人民币146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2014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巡逻时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并查获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一套,后在被告人暂住房内查获部分赃物。同年10月12日晚,公安民警在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抓获被告人靳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陆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靳某、张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辨认被告人靳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起赃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抓获经过,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靳某、张某甲、张某乙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五、查获的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文君二〇��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