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寿阳县景尚乡南库韩村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鹏(校对人: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