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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