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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字第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子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子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字第379号之一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以亮,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临清市新华办事处作西店居委会104号。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李子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子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子军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子军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