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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新民初字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新民初字00003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