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新民初字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新民初字00003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