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张×,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叶×,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1(被告之父),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飞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叶×及委托代理人叶×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同年9月,女儿因疾病去世。原告在产后还患上了类风湿的疾病,但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毫不关心。被告不仅不给原告医疗费,还阻止原告去看病,导致原告病情延误,病情更加严重。因为原告身患疾病,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原告只能借钱去看病治疗。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感到寒心,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要求离婚。另,原告在婚后还拿出了婚前存款4万元给被告经营羊场,该羊场应有原告的财产份额。原告看病所借的1万元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应该给原告多分割财产,少承担债务。综上,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位于马昌营镇马昌营村的羊场(包括1、三间平房;2、羊舍;3、羊饲料;4、50只羊)。3、依法判令被告分担欠款1万元。被告叶×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还有感情,原告所述不属实。自从原告产后得了类风湿之后,我一直在给她看病,最初在平谷区中医院看病,后来又去北京协和医院,都是我陪原告一起看的。我们是在原告起诉之前一个月才开始分居,婚后我打工赚的钱也都给原告保管。原告所述的羊场是我父亲所建,我们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为了给原告看病,我还从我哥哥处借款1万元。我认为现在我们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育有一女,2012年9月女儿因病去世。后因原告生病及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以双方夫妻之间尚有感情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生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称被告不给其看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明确表示夫妻之间尚有感情,亦在庭审中表示今后会努力维系双方关系,综合案情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理性地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