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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海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1023号罪犯刘海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维持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2011年2月24日,该犯被交付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11日,该犯被调入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丰社、范宝才,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指派刑罚执行人员张丽娟、孙红心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4年5月、2014年5月二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2年7月、2012年9月、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3年10月、2013年12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涉黑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锐代理审判员  武刚人民陪审员  单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