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江燕,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生于1983年,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江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