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前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阳(受李某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某无法提供被告张某的住所地信息,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