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恩汇申请史长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恩汇,史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恩汇,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史长福,哈尔滨诚实书店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陈恩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648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11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余款854815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