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美与谢清亚、王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谢清亚,王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王美。被告:谢清亚。被告:王明兰。本院受理原告王美与被告谢清亚、王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清亚、王明兰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撤回对被告谢清亚、王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王美负担。审 判 长 孙启磊人民陪审员 龙宗勇人民陪审员 马清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