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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才与李希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才,李希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郑才,男,195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希荣,男,194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才诉被告李希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才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郑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