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管常本与梁维杰、梁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常本,梁维杰,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555-1号申请执行人管常本,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维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宁,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管常本与被执行人梁维杰、梁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梁维杰、梁宁向管常本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维杰如数交付所欠款项,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梁维杰、梁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