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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陕西沣京律所与陕西晟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陕西晟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72号原告: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北街副38号。负责人:李东民,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平,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晟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陕西晟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