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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8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梁地元与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盖石经济合作社、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地元,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黄角树村民小组,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389号原告:梁地元,男,汉族,193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黄角树村民小组(原盖石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负责人:朱耀泉,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05646341-8。负责人:曹光怀,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77175105-6。法定代表人:曹均平,职务���长。委托代理人:梅健,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66356744-6。法定代表人:周思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地元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盖石经济合作社、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地元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地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地元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地元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