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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瑞新盗窃罪,高瑞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33号罪犯高瑞新,原。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高瑞新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05年5月2日被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莱阳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瑞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有余刑1年5个月6天,已兑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分级处遇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高瑞新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瑞新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原审判决所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高瑞新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高瑞新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瑞新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原判财产刑未履行,且系三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瑞新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