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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松泽,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新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