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成武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武,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高成武。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成武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不在居住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