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荣辉模具厂与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荣辉模具厂,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台州市黄岩荣辉模具厂。法定代表人:李勤荣,总经理。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增伟,总经理。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新,总经理。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荣辉模具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荣辉模具厂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111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荣辉模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111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