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俊扬与董春增、李遂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扬,董春增,李遂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张俊扬,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春增,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遂福,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张俊扬与被告董春增、李遂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俊扬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