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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吴永威与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永威,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永威,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吴永威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永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