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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立军、桑燕侠与郎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桑燕侠,郎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张立军。原告桑燕侠。委托代理人桑云秋,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郎军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负责人孙会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秘明,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立军、桑燕侠与被告郎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刚、王海平、人民陪审员刘亚博组成合议庭,杨建刚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晓彤负责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桑云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桑燕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及原告张立军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591.4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1、被告郎军锋事故车辆冀A×××××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2、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无法做出具体的答辩意见;3、由于被告郎军锋未到庭,不能确定郎军锋是否为合格的驾驶人员,待法庭查明,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我公司同投保人约定,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郎军锋的答辩意见: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住院医疗费5504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1、其他医疗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桑燕侠主张其他医疗费4157.55元,出示票据30张,其中晋州市人民医院票据8张,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票据20张及三缘大药房票据2张。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住院票据外均不予认可,理由这些票据中有非正式票据2张,合计72元,其他票据因为没有病历支持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桑燕侠其他医疗费3937.55元,理由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票据8张共计1806.9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9张共计2130.65元,其余3张共计220元,非正式票据,无医嘱不予认可。2、营养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桑燕侠主张营养费900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18天,手术2次,伤情较重,应当给营养费,标准按50元一天计算。无证据提交。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不予认可,因营养费是否加强应当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是以伤情的轻重为标准。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对原告桑燕侠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理由无医疗机构意见。3、护理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桑燕侠主张护理费1926元,月工资3200元,住院18天,出示护理人逯亚格(系原告桑燕侠侄女)工资表、藁城市高天服装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误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对于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应当由伤者的直系亲属或者配偶护理,上述人员无法护理时才可以找其他人护理,所以原告侄女护理明显是故意扩大财产损失。期限按照18天一人计算,标准按农村居民纯收入折算成日收入计算。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原告桑燕侠主张的护理费为110.57元/天×18天=1990.26元,护理天数为18天,理由原告桑燕侠的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护理标准参照河北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卫生和社会工作标准,每天110.57元,理由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用工劳动合同,工资表没有本人签字和银行流水明细,对原告提供的护理工资标准不予认定。4、误工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桑燕侠主张误工费16000元,月工资3200元,误工期为5个月,出示原告桑燕侠工资表、藁城市隆兴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误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对于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工资表不符合常理,因没有本人签字或者银行流水明细,因原告未提交在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误工期按公安部发布的标准计算,鉴于原告为农村居民,误工标准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折算成日收入计算。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原告桑燕侠误工费为37.43元/天×120天=4491.6元,误工期限为120天,理由依据原告桑燕侠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误工标准参照河北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37.43元,理由因原告未提供用工合同及工资表没有本人签字和银行流水明细,对原告提供的误工工资标准不予认定。5、交通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交通费1705.8元,出示票据14张。包括住院、出院、检查及处理事故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1、票据来源不真实,有5张是发生在住院期间,其余均不是。2、5张票据中有两张票据102元、150元是同一日期时间交叉的。3、不符合交通费的普通适用原则,请法院酌定。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酌定800元,理由因原告桑燕侠就医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往返医院需要支付交通费。6、车辆维修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6530元,出示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一份,车辆维修无发票。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予以认定,不再申请鉴定。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6530元,理由依据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7、物损评估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物损评估费410元,出示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票据1张。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这是原告的违法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物损评估费410元,理由依据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票据1张。8、事故施救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事故施救费400元,出示晋州市安通清障队票据1张。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不予认可,按照规定道路施救必须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原告未提交其资质证明,所以不认可。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事故施救费400元,理由依据晋州市安通清障队票据1张。9、保管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保管费200元,出示票据4张。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不予认可。1、票据章不清楚,无法确认收费单位。2、数额较高,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保管费200元,理由依据晋州市安通清障队票据4张。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立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事故施救费各项损失共计74089.9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郎军锋给付原告张立军经济损失共计610元。案件诉讼保全费220元、受理费2015元合计2235元由被告郎军锋负担1687元,原告张立军负担5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王海平人民陪审员  刘亚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彤附表:损失数额认定表附表:损失数额认定表一、双方确认部分序号损失项目双方确认金额医疗费原告59198.07元被告55040.52元护理费原告1926元被告671.4元误工费原告16000元被告4476元交通费原告1705.8元被告由法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900元被告900元营养费原告900元被告0元车辆维修费原告6530元被告6530元物损评估费原告410元被告0元事故施救费原告400元被告0元保管费原告200元被告200元二、法院认定部分序号损失项目认定数额计算依据及公式医疗费58978.07元票据28张共计58978.07元护理费1990.26元110.57元/天×18天=1990.26元误工费4491.6元37.43元/天×120天=4491.6元交通费800元酌定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天=900元营养费0元无医嘱车辆维修费6530元6530元,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物损评估费410元票据1张计410元事故施救费400元票据1张计400元保管费200元票据4张共计200元合计74699.93元74699.93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