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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陈永兵与朱志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永兵;朱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三保字第18号原告:陈永兵,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朱志峰,女,汉族,1977年7月2日,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兵诉被告朱志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志峰所有的限额价值人民币990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朱志峰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9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维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