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陈永兵与朱志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永兵;朱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三保字第18号原告:陈永兵,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朱志峰,女,汉族,1977年7月2日,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兵诉被告朱志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志峰所有的限额价值人民币990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朱志峰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9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维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