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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与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何纯正、杨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何纯正,杨翠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君尧,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何纯正。被告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法定代表人何纯正。被告何纯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杨翠芬,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9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多预交的人民币70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镇碑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