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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毕良保与被申请人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良保,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毕良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章永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毕良保因章永峰不履行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章永峰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章永峰在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苗木款4589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