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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季与被执行人裴宇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季,裴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季,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裴宇波,女,汉族,榆社县箕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季与被执行人裴宇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宇波至今未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宇波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宇波在中国建设银行榆社县支行名下帐户存款20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