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鑫媛、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鑫媛,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3号申请人杨鑫媛,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一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山,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鑫媛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4号盛华苑13号楼2单元402室,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4号盛华苑13号楼2单元402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