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焕东与库车志国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东,库车志国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徐焕东,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车志国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车站路北2-2-10-1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东诉被告库车志国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4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